经对比分析,与2022版本相比,新版《规定》主要有如下变化要点:
一)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范围
1.推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
2.实际参与决策:第五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否决建议,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3.食品安全管理兜底责任: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无需配备且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
4.依法接受违法处罚的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主要负责人未采纳安全否决建议直接定性“故意违法”,将被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职责、培训和考核要求:
1.食品安全总监须由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第七条第二款)。
2.食品安全总监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强化闭环管理(第九条第五项)。
3.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小时(第十七条第一款)。
4.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人员终身禁止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第八条)。
三)进一步强化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统一管理及与企业实际相结合
1.强化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有机结合,避免“两层皮”问题(第十一条第二款)。
2.扩大记录和存档备查的制度文件范围,强化规范性(第十五条)。
四)《规定》适用范围扩展,强化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义务
1.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规定》范围(第二十二条)。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以上变化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进一步强化,通过制度完善和责任细化,推动企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保障食品安全。以下是新旧版《规定》的具体变化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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