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3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出台规范职业索赔行为的相关规定后,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的《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点举措》)第21条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的具体措施。
第一,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
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社会共治基本原则,第21条首先强调应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对生产经营者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基本方针没有变。
第二,对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明确实施主动造假的职业索赔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还会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此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二款呼应。
第三,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
此条明确了职业索赔行为的处理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6条呼应。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可通过精准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方式,采取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等方式遏制职业索赔行为。
第四,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完善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推动建立异常名录、并案处理、并案告知等。
此条提出了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方法。各地区可建立数据库,对各类投诉举报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分析。可联合建立职业索赔行为异常名录,对跨地域、跨领域开展投诉索赔行为的,可实施并案告知、并案处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可依据此条向有关部门积极反馈异常消费名录,协助处理投诉索赔行为。
第五,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具体制度措施,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
此条对应《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相关部门将研究出台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瑕疵范围及相关规定,依法进一步遏制职业索赔行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出台将有力震慑职业索赔行为,还生产经营主体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持续号召连锁超市、餐饮,以及电商平台等经营企业主动记录异常消费投诉情况,共建共享职业索赔投诉行为数据库,并积极反馈有关部门,为出台进一步规范职业索赔的法规政策、实施细则提供依据,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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