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问答》第一个问题就明确了《办法》与GB 7718-2025的关系:
-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项目和标签标示的技术性要求;
- 《办法》(部门规章):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散装食品的标识标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简单说:国标管“标什么、怎么标”,规章管“全链条标识行为规范”,散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是规章的独特管辖范围——这一点对超市、便利店尤其重要。
配套还有 GB 28050-2025(营养标签通则),三项文件同步实施、相互衔接。连锁企业应当将三份文件打包理解、一体执行,不能只盯其中一份。
《办法》实施后,消费者投诉高发的“生产日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问题将被系统性解决,与之对应的是对企业的硬性要求:
1. 强制标示事项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
所有强制标示事项必须印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便于消费者识读(《实施问答》问题二)。两个反面案例值得采购和品控部门警惕:
- 带防伪标志的酒盒,强制标示事项标在酒瓶上,须破坏防伪标志才能识读——不合规;
- 透明包装饮用水,强制标示事项标在标签内侧,须透过瓶身液体透视才能识读——不合规。
**对超市、便利店企业而言,自有品牌商品、联营专柜商品,在包装设计评审阶段就应把“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完整承载强制标示事项”列为硬性条件,避免上市后返工。
2.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设置“独立区域”
独立区域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特定区域,不与标签上其他文字、符号、数字、图案重合,鼓励用对比明显的框线划出(《实施问答》问题四)。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不强制白底黑字,但白底黑字是最易识读的方式,鼓励采用(《实施问答》问题六)。
3. 透明瓶、易拉罐、玻璃瓶的激光蚀刻合规路径
透明塑料瓶、玻璃瓶、易拉罐上喷码,可采取三种方式之一(《实施问答》问题七):紫外激光蚀刻使色差明显;贴标时预留独立区域以对比明显方式标注;二氧化碳激光加大加粗加深蚀刻并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引导语。
4. 引导语要“具体到部位”
“见包装物某部位”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部位描述要准确:瓶装水写“见瓶身”属于描述不准确,应写“见瓶颈”“见瓶肩”“见瓶底”“见瓶盖”等(《实施问答》问题九)。字体高度须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字体高度不小于3.0毫米,小包装不小于2.0毫米)。
5. 多层包装的生产日期=内包装完成日期
单层包装以包装工序完成日期为生产日期;多层包装的生产日期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工序完成日期为准;之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实施问答》问题十一)。
**超市采购验收时,对多层包装(如月饼礼盒、坚果礼盒、组合装饮料)要核对内包装生产日期与标示一致性,避免“外新内旧”引发客诉。
6. 普洱茶、黑茶可标“长期保存”
依据GB/T 22111、GB/T 32719,普洱茶、黑茶在适宜贮存条件下可长期保存的,保质期到期日可以“长期保存”形式标示,但须确保在标签指明贮存条件下品质长期稳定(《实施问答》问题十二)。
**超市、便利店售卖的茶叶类自有品牌、进口茶叶的保质期标注有了明确出口,可与供应商按此调整标签,但须书面确认贮存条件与质量承诺。
1. 动物源性食品名称必须体现原料且按添加量排序
以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名称体现该原料的,该原料应为主要原料(《办法》第十六条、《实施问答》问题十七):名称仅体现一种原料的,所用原料应全部来自该原料;体现两种以上的,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例如: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叫“牛肉丸”。
2. 水饺、包子等馅料类食品同理
馅料使用多种动物源性原料的,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体现,如“虾仁猪肉包子”(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仅作调味使用的(如速冻馄饨中的少量虾皮)可不体现(《实施问答》问题十八)。
**餐饮连锁餐饮门店销售的外带预包装食品(预包装水饺、包子、预制调理肉制品)、央厨供应的半成品,名称与配料必须一一对应。产品研发、企划、采购三方要联合过一遍现有品名。
3. 配料表与特别强调标注
GB 7718-2025要求配料按加入量递减排列,复合配料需展开标示(无论占比是否超过25%);食品名称中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的配料或成分,须标注含量或添加量。需特别强调的是,“零添加”“不添加”等模糊表述被禁止(详见下文过渡期安排)。
GB 28050-2025对营养标签作出重大调整,连锁企业自有品牌和供应商管理都要跟进:
- 强制标示内容扩展: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及NRV%——相比旧版新增糖和饱和脂肪;
- 儿童青少年提示语强制:营养成分表下方须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 反式脂肪酸:使用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的,须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 份量标示:按“份”标示的,可参照GB 28050附录E的18类食品份量参考值(如液体乳200mL、坚果及籽类20g、方便面面饼100g等);
- 豁免情形:生鲜食品、包装饮用水、茶叶、酒精度0.5%vol以上饮料酒、每日食用量≤10g(mL)的食品、最大表面面积≤40cm2的食品等仍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但豁免食品如标示了营养标签,仍须符合本标准。
**便利店和超市应重点关注即食食品、零食、饮料等的营养标签,建议尽早与供应商确认新版营养成分表排版;进口食品营养标签须符合新国标(GB 7718-2025第8章要求中文标签与强制内容对应),进口商/代理商信息、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等都要核验。
《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散装食品销售提出明确要求,这是超市、便利店的重要合规点: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
- 食品的名称;
- 成分或者配料表;
-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 保质期;
-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拆除预包装后计量销售的,也须按上述要求标明;独立包装已含全部信息的可不另标。
**超市售卖的散装糖果、坚果、糕点、熟食、粮油、干货等是散装食品标识合规的高发区。建议逐项自查,包括价签信息是否完整?拆包后二次分装是否补标了配料表、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应商送货的散装原料标识是否齐全?同时,GB 7718-2025将“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预先包装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管理范围,因此,预包装+计量销售的糖果、糕点等将按预包装食品规范标签标识,需提前与供应商确认包装形态。
**餐饮现制现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不适用《办法》(第五十一条),但餐饮门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如预包装调味料、预包装酱料包、外卖包装的预包装食品)仍须合规。
1. 小包装豁免规则(GB 7718-2025)
- 包装最大表面面积≤20cm2: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经营者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其余项目通过销售容器、随附说明书或数字标签提供(GB 7718-2025第10.3条);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小包装(最大表面面积<35cm2)字体高度可不小于2.0毫米(《办法》第十三条)。
2. 数字标签正式入规(GB 7718-2025第9章)
鼓励通过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标签信息;数字标签内容须与包装上标签信息一致、不可篡改、易于获取;数字标签标示了应标事项的,可简化包装上的标示。数字标签也是解决小包装信息不足、适老化(放大、语音播报)的重要工具。
**便利店售卖的口香糖、糖果、独立小包装零食等小规格商品受益于豁免与数字标签规则,但要注意:豁免不等于不标——核心的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到期日、贮存条件、生产者信息等仍必须在包装上,二维码只能作为补充载体。建议自有品牌小包装商品优先采用”包装简化+数字标签补充“方案,并在包装上明示“数字标签”字样与位置。
3. 生产者信息新规
- 一证多址:许可证载明多个生产地址的,可仅标注某一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或用字母/数字代码指示实际生产地址,或实体标签+数字标签组合标注(《实施问答》问题二十一);
- 集团共同生产:集团及全资子公司分工生产的,质量安全由集团全部负责的,可标注集团公司为生产者,通过数字标签标注子公司信息(《实施问答》问题二十二);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须用分段换行+连续字母/数字代码确保消费者易于识别实际生产者(《实施问答》问题二十三)。
**超市/便利店自有品牌多为委托生产或多地址生产,一证多址与集团共同生产规则提供了更灵活的标注路径,可与代工厂协商采用“实体标签主信息+数字标签补充”模式。
1. 商超专供标识
《办法》未禁止“销售渠道专供”类标识,如“XX商超专供”,但标注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要求(《实施问答》问题三十四)。可以标,但内容要经法务审核,避免构成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风险。
2. 网络销售食品标签
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须在销售主页面刊载标签信息(《办法》第四章),电商平台经营者负相应管理义务。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连锁企业,详情页食品标签信息的展示与实物标签一致性要纳入巡查范围。
3. 标称“适合未成年人”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像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的,视为标称适合未成年人(商标除外),如固体饮料包装上使用婴幼儿形象(《实施问答》问题十九)。但按GB 14880规定使用营养强化剂的儿童用调制乳粉及相应液态产品,标称适合儿童食用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问答》问题二十)。
**超市儿童食品货架、母婴区商品的包装形象与宣传用语要过一遍,避免“踩线”。
《实施问答》问题三十五给出了新老衔接的明确口径:
- 2027年3月16日(实施日)起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办法》、GB 7718-2025、GB 28050-2025;
- 实施之日前生产的食品:
1)标识内容违反上述标准和规章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例如标识中含有“零添加”内容的,不得继续销售;
2)标识内容未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到期日。
1. 与供应商逐品核对在途、在库商品的标签是否符合新规禁止性要求,重点排查“零添加”“不添加”字样商品,制定替换或下架计划;
2. 明确内部“新旧包装切换时间表”——以生产日期为分界,而非到货日期或上架日期,采购、仓储、门店三个环节要对齐口径;
3. 对自有品牌,按照新规要求设计标签、打样、审版,预留包装切换缓冲期;
4. 对供应商,将标签合规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审核条款,索取新标签合规检测报告。
食品标识新规的本质,是把“消费者看得懂、找得到、算得清”作为标签的底线要求,也是对企业供应链合规能力的全面检验。超市、便利店等企业横跨采购、物流、门店多个环节,标签合规的功夫在供应商管理、包装设计、库存切换、员工培训等环节,提前布局、合规运营。CCFA将持续关注新规实施动态,为会员企业提供标准解读、合规咨询与行业交流平台。
附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全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8月28日发布)
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的关系
答:《办法》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GB7718)同步实施,二者相互协调,各有侧重。GB 7718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示项目以及食品标签标示的技术性要求。《办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散装食品的标识标注行为,强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更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如何理解"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有强制标示事项,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便于消费者识读。以下情况,不符合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的要求:比如,带有防伪标志的酒盒,将强制标示事项标注在酒瓶上,消费者必须破坏拆除酒盒包装的防伪标志,才能识读强制标示事项。再如,透明包装的包装饮用水,将强制标示事项标注在标签内侧一面,消费者必须通过透明瓶身及瓶内液体透视才能识读强制标示事项。
三、如何界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
答: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展示最大字号标注的食品名称、商标、净含量的同一平视面,可视为主要展示版面。
四、《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设置的独立区域有何具体要求?
答:独立区域是指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特定区域,且不与标签上标注的其他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重合。鼓励在包装上用与背景对比明显的框线划出特定区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五、如何理解标签上标注的强制标示事项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
答:标签上标注的强制标示事项所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与背景颜色对比,能够便于消费者在常规消费场景下直观获取标示信息,可视为对比明显。
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是否必须以白底黑字的形式标注?
答: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白底黑字,但是白底黑字是在各类消费场景下最易于识读的标注方式,鼓励使用白底黑字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七、在包装饮用水等透明包装瓶、易拉罐或者玻璃瓶产品上采用激光蚀刻或激光喷码方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是否符合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要求?
答:在透明的塑料瓶、玻璃瓶或易拉罐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便于消费者清晰识读:一是采用紫外激光蚀刻等方式,使标注的食品日期与瓶盖、瓶底或瓶身色差明显;二是在食品标签设计印制时预留独立区域,在贴标过程中将食品日期以颜色对比明显的方式标注在该独立区域;三是采用二氧化碳激光在透明瓶体、易拉罐体上加大加粗加深蚀刻食品日期的字体,并在主要展示版面清晰、准确标注引导语,如在包装饮用水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保质期到期日见瓶肩",并在瓶肩位置用高度为3.3毫米的数字进行标注。
八、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到期日如何标注引导词?
答: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到期日引导词,可以在具体日期前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作为引导词,或者在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和(或)保质期到期日见某部位"作为引导词。
九、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引导语"见包装物某部位",如何描述准确?
答: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引导语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其指示的具体位置便于消费者理解、查找。以瓶装饮用水为例,采用"见瓶身"作为引导语,属于描述不准确,可采用"见瓶颈""见瓶肩""见瓶底""见瓶盖"等作为引导语。
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字体高度有何特殊要求?
答:"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的字体高度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十一、如何确定多层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
答:对于单层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对于多层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即内包装)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包装完成后,即单层包装工序和多层包装食品的内包装工序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十二、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GB/T 22111)和黑茶系列标准(GB/T 32719)规定在适宜的条件下,普洱茶、黑茶可长期保存。这类食品如何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答:普洱茶、黑茶等食品在适宜的贮存条件下可长期保存时,保质期到期日可以以保质期"长期保存"的形式表示。按照此形式标示的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其食品安全性及品质应长期保持稳定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执行标准的相关食品安全及质量要求。
十三、标注净含量的字体大小是多少?
答:标注净含量的字体大小应当同时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十四、个别文字(如I)、数字(如1)较窄,如何理解字体高度与宽度比值不大于3的要求?
答:《办法》中字体高度与宽度比值以同一字号字体中具有完整外框占据最大视觉空间的典型字符为准,汉字以"田"字计,数字以"0"计,字母以"o"计。
十五、食品标识中非强制标示事项的字体大小、颜色对比等是否也要执行强制标示事项的同样要求?
答:食品标识中强制标示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的要求,非强制标示事项应当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建议参考强制标示事项的字体大小、颜色对比等要求进行标注。
十六、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注规格,是否必须标示"规格"字样?
答:"规格"作为引导词可选择标注。
十七、动物源性食品名称如何满足《办法》第十六条有关体现所用原料的要求?
答: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办法》强调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规定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全部来自该畜禽肉或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两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如,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作肉丸,不得以"牛肉丸"作为食品名称。
十八、以动物源性食品(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制成的水饺、包子等食品,其名称如何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
答:水饺、包子等食品名称如果体现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应按照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体现。如馅料中仅使用牛肉作为唯一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水饺,可称牛肉水饺。如馅料中使用虾仁、猪肉作为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且虾仁添加量高于猪肉添加量的包子,可称虾仁猪肉包子。仅作调味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如速冻馄饨中使用少量虾皮调味),可不在食品名称中体现。
十九、哪些形式属于在食品标识中标称适合未成年人?
答:食品包装上标注的文字、图像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食品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的,视为标称适合未成年人,商标除外。如固体饮料包装上使用婴幼儿形象。
二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相关问答中规定了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及相应液态产品中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及使用量。若儿童用乳粉及相应液态产品按照GB 14880规定使用营养强化剂,是否可作为"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的依据?
答: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中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及相应液态产品中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及使用量规定,生产经营的相应产品标称适合儿童食用,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十一、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的,应该如何标注?
答: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的(即一证多址),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标注:一是仅标注许可证上载明的某一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二是标注许可证上载明的全部地址,并通过包装上字母或数字作为代码指示实际生产地址;三是采用实体标签和数字标签组合的方式标注,如在实体标签上标注其中许可证上载明的一个便于消费者联系的地址,同时,用数字标签的方式标注许可证上载明的其他地址,并通过包装上字母或数字作为代码指示实际生产地址。
二十二、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各自承担部分生产工序生产的食品,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如何标识生产者信息?
答: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各自承担部分工序共同生产的食品,其质量安全由集团公司全部负责的,可在标签上标注集团公司作为生产者,同时,通过数字标签方式标注承担部分生产工序的子公司作为共同生产者信息。
二十三、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时,如何达到"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的要求?
答: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时,应确保消费者易于识别实际生产者。比如采用分段换行的方式标注每一个生产者信息,并在生产者信息前使用连续的字母或数字作为代码进行区分。
二十四、保健食品标签的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应如何设置?
答: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具体可参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执行,但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警示用语区面积可不受《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规定的"警示用语区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限制,警示用语的标注如字体、色差、字体高度等仍参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执行。
二十五、《办法》对保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非最小销售单元)作出标注要求的意义是什么?该如何进行规范标注?
答:当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时,外包装根据《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要求进行标注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再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等信息可有效避免消费者拆除外包装后不清楚产品属性,不知道产品是否过期,避免潜在的风险隐患。根据《办法》规定,其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该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属于内包装,不是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企业在标注时应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根据内包装的实际面积和版面情况,合理确定字体大小,也可参考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的强制标示事项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二十六、保健食品标签是否需要标识致敏物质?
答:从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守护过敏人群食用安全、提升产品信息透明度角度出发,含致敏原料的保健食品应按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动完整标注致敏物质提示信息,帮助消费者清晰辨识风险、理性选购。
二十七、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如为"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是否属于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是否需要标示党参或黄芪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一般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产品名称"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是依据命名规则确定,不视为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此外,保健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需经注册或备案,其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如为"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其标签需依法标注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内容,可不另行标示党参或黄芪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但产品标签应与注册或备案一致,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对产品名称中涉及的原料进行超出产品实际的夸大宣传,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
二十八、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是否可以换行标注?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根据标注需要,可以对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进行换行标注,但不应影响产品名称的整体性,也不得使消费者对产品名称产生误解。
此外,保健食品命名要求使用"商标名",而非"商标"。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标识要求,要求其中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作为一个整体,字体、字号、颜色应保持一致,与商标无关。保健食品名称中的商标名应按文字属性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保持一致。
二十九、对使用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作出限制的目的是什么?应该如何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实践过程中,部分企业在保健食品标签上使用一个或多个"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可能会对消费者形成误导。结合此次《办法》出台的契机,通过面积限制和"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等规则,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将"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误解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
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商标名的对应商标是指和商标名有对应关系的注册商标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商标。该对应商标可为图形标识,并可包含中文、英文字样或其衍生的图形元素。若企业的商标名与多个商标具有对应关系,应选择其中一个商标作为商标名对应的商标,并保持稳定。使用的其余商标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
三十、《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该商标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中同时载明了产品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的,使用英文名称对应的商标是否受上述限制?
答:《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五十七和五十八条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备案凭证)中产品名称的组成和不得含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并未对产品英文名称内容进行规定,《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产品名称的描述与上述条款一致。《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中要求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提供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或进口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生产销售证明资料涉及的产品英文名称是该产品的境外产品名称,用于证明所申报产品已在境外生产销售,且只有境外相关证明内产品名称是英文时,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才会体现英文名称。注册(备案)过程中着重对英文名称与证明资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基于上述规定,本《办法》所称"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是指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如标注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内产品英文名称对应的商标,需符合面积限制等相关要求。
三十一、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上产品名称为"XX牌XXX胶囊",取得"XX?"商标证的情况下,保健食品标签上产品名称是否可以标注为"XX?XXX胶囊"?
答:保健食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如要调整为"XX?XXX胶囊",应当履行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变更程序,经核准后方可标注。
三十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执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规定的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也应当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十三、《办法》是否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识?
答:仅用于食品储运包装的,其标识不适用《办法》。
三十四、是否可以标注销售渠道专供,例如"XX商超专供"?
答:《办法》未禁止"销售渠道专供"的标识。如标识,除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三十五、《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实施后能否继续销售?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规章的规定。在实施之日前生产的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上述标准和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如标识内容没有违反上述标准和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可销售至保质期到期日。例如,如某一食品标识中含有"零添加"内容,不得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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